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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难修复 200瓶农药造成的饮水危机

2017-09-04 14:55来源:《民主与法制》关键词:饮用水源环境污染生态文明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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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长亲自上阵:

庭审同步直播彰显高效公正

7月11日,昝加强、罗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党政机关、政法系统、群众代表等近200人参加庭审,全县群众通过电视、LED平台在线收看直播5万余人次。

当日上午9时整,县法院院长、审判长李斌落槌宣布开庭,法警将被告人昝加强、罗加带上法庭。

法庭调查阶段,县检察院检察长邓海国宣读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昝加强、罗加明知甲氰菊酯是农药,具有毒害性,但其为了捕鱼故意在东河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投放。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被告人昝加强、罗加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随后,公诉人围绕客观事实、主观认识分别对被告人昝加强、罗加展开讯问。经过当庭讯问,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当庭表示知道旺苍县城镇居民饮用水源为东河。

举证质证环节,邓海国通过多媒体示证,将证据分为程序、实体、量刑三个部分一一展示。虽然辩护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无异议,但是提出,现有证据只能证实二被告人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故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紧紧围绕二被告人的主观方面,邓海国根据当庭讯问情况、出示的证据,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理论进行了阐述。二被告人明知东河是流经旺苍城区的唯一开放性河流,也知道县城居民饮用水来源于东河,还知道甲氰菊酯具有毒害性。二被告人不考虑人畜饮水安全,向东河投放7000毫升甲氰菊酯。综合予以认定,二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的间接故意。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就“被告人昝加强、罗加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展开辩论,并各自发表意见。邓海国认为二被告人投毒捕鱼的行为,均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观方面,但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能够全面涵盖该行为所侵犯的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投毒地点位于旺苍县城镇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范围达12万余人。投毒行为造成了县城停水24小时(城区停止供水时间和恢复供水时间间隔),引起老百姓的恐慌,同时,造成了渔业资源的大量损失。向河水里投放甲氰菊酯,严重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在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均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

在最后陈述中,二被告人双双流下悔恨的泪水,并当庭陈词:“因为不懂法,才犯下大错,对不起旺苍的父老乡亲,对不起自己的父母妻儿,从此以后一定重新做人。”

最终,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昝加强系主犯且有犯罪前科,被告人罗加系从犯。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能积极赔偿,修复生态,确有悔意。县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昝加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罗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庭审结束后,县委县政府专门组织召开了旺苍县生态环境资源警示教育大会,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胥勋雷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场以案说法,告诫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切莫以身试法。

一个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往往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交织、相互关联,生态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是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因此,要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更要开展生态司法生态执法,无论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行政或者民事责任,最终都应实现破坏的生态资源、所污染的环境能尽可能得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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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生态环境难修复 200瓶农药造成的饮水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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