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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11-13 10: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废气污染防治废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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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两种或两种以上固体废弃物混合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产生新的有毒有害物质、爆炸及其它有毒有害化学反应;

2应有利于堆存、利用或处理。

7.3.3含水量大的固体废弃物的输送,宜采用管道输送,也可采用机械输送或机械管道联合输送。采用机械输送时,宜先进行浓缩脱水处理。

7.3.4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弃物、易起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应分别采取密闭、增湿等措施。

7.4固体废弃物处理

7.4.1化工固体废弃物处理的设计,应选择企业单独处理与所在区域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案,并根据固体废弃物的种类、组成、性质、排放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4.2可燃性废弃物宜选择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满足《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范》HG20706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弃物宜选择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有关规定。

7.4.3下列固体废弃物宜采用综合利用措施:

1燃煤锅炉灰渣、煤气化灰渣;

2硫酸烧渣、磷石膏渣、磷泥、电石渣、氨碱废渣、盐泥、铬渣等。

7.4.4 对含贵重金属的固体废弃物应回收利用。

7.4.5 含有汞、镉、氰化物等可溶性危险固体废物,其处理处置措施应符合《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的要求。

7.4.6不溶性化工废渣、废矿石、尾砂、煤矸石等,应优先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时,其处理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的要求。

7.4.7废水回用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母液、废催化剂、废吸附剂、结晶盐等应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宜采取浓缩、脱水、填埋或综合利用等措施。

7.4.8化工固体废弃物堆存或填埋场的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堆(埋)场服务期满后应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封场。

8噪声防治

8.1一般规定

8.1.1噪声控制设计应充分结合地形、建构筑物等声屏的作用,确定合理的方案。

8.1.2工程设计中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

8.2机械设备噪声控制

8.2.1带压气体的放空应选择适用于该气体特征的放空消声设备。

8.2.2化工工艺设计中,除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

1设备的进、出口装消声器;

2设置隔声罩;

3修建封闭式隔声室;

4出气口与管道采用挠性连接;

5管道包扎隔声、吸声材料;

6设置设备减振垫和独立减振基础。

8.2.3火炬的地面噪声级不宜大于90dB(A),事故状态下不宜大于100dB(A),无法满足时应选择低噪声火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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