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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11-13 10: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废气污染防治废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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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厂区噪声控制

8.3.1化工建设项目各生产装置区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8.3.2生产装置、作业场所及不同功能区的噪声卫生限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宜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合理布置发声源的方位;

2门窗设在背离强声源的方向;

3修建隔声室。

8.3.3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制值可按表8.3.1采用。

表8.3.1 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制值

8.4厂界噪声控制

8.4.1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其限制值可按表

8.4.1采用,超标时,应采取控制措施。

表8.4.1 厂界噪声限制值[等效声级Leg(dBA)]

8.5噪声监测

8.5.1机器设备的噪声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的有关规定执行;厂界噪声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执行。

8.5.2噪声源监测和环境噪声监测的测试位置和高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监测标准的规定执行。凡未制定测试标准的,可按表8.5.1执行。

表8.5.1噪声测量位置和高度

9环境监测

9.0.1化工建设项目中企业环境监测站或监测组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站设计规定》HG/T20501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环境监测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对项目主要污染源具有监测手段。

9.0.2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定期监测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定期监测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为污染控制提供依据;

3定期监测企业内部分级管理指标的实施和达标情况;

4定期监测企业内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5完成国家各级环境监测网规定的监测任务;

6配合地方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

9.0.3环境监测机构的规模、定员、监测任务、监测范围、监测网点、监测项目以及仪器设施、装备水平应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并结合建设地区的环境保护要求等,按国家现行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站设计规定》HG/T20501的有关规定执行。

9.0.4监测采样应能准确反映污染物的排放及附近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分析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9.0.5在线监测应按地方环保部门或项目环评报告的要求设置监测点位与监测项目。

10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10.0.1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10.0.2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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