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标准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11-13 10: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废气污染防治废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6.6.4 在开停车、检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含有可燃、有毒、对环境有污染液体漫流的装置单元周围,应设置围堰:

1 围堰高度不应低于150mm;

2 围堰地坪应满足防渗要求,并设置集水沟等导流设施;

3 围堰外设置切换阀门。

6.6.5 装置区、罐区未受污染的雨水由切换阀门切换到雨水系统,切换阀宜地面操作。

6.6.6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进行校核。事故排水流量包括物料泄漏流量、消防水流量、清净水流量、雨水流量等。

6.7 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控

6.7.1 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情况、生产装置特点和所处的区域及部位,合理确定污染防治分区,并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的分区要求。

6.7.2 应按照污染防治区划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并应采取防止污染物漫流到非污染防治区的措施。

6.7.3 下列设施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1 输送生产污水(含污染雨水)的沟渠、地下管道;

2 收集、处理生产污水的水池;

3 蒸发塘、晾晒池、浓盐水暂存池。

6.7.4 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情况及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扩散形式,在厂区及其周边区域布设一定数量的地下水污染监控井:

1 厂区外地下水水流上游应设不小于1眼地下水背景监控井;

2 厂区外地下水水流下游宜设不小于3眼地下水污染监控井;

3 厂区外可能受到影响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的上游应至少布设1眼地下水污染监控井。

6.7.5 当化工建设项目场地土壤受到污染时,应进行土壤修复。

7固体废弃物处置

7.1一般规定

7.1.1物料流程图上应标注出固体废弃物的排出点,并配以相应的图、表注明其组份、排放强度、处理(置)方法及排放去向。

7.1.2固体废弃物防治应符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各种固体废弃物,应按其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并应采取回收或其它处置措施;对确认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固体废弃物可采取焚烧、填埋等处置措施;对暂不回收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宜采取堆存、填埋等处理措施。

7.1.3固体废弃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回收利用或处理处置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产生,还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7.1.4利用磷石膏等化工废渣,特别是含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废渣生产民用建筑材料及其它制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6763的有关规定;化工废渣用于建筑水坝、跑道、公路等非民用建筑、建材,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7.1.5固体废弃物堆存、填埋场地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化工危险废物填埋场设计规定》HG/T20504的要求。

7.1.6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地严禁布置在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区及主要经流补给区内,也不得布置在当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卫生防护区内。

7.2污染源控制

7.2.1化工工艺设计应合理的选择和利用清洁的原辅材料、能源和其它资源;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7.2.2生产过程、设备检修、事故停车时排出的固体废弃物及其浸出液,应设置专用容器收集或处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下水道和地面水体。

7.3固体废弃物贮运

7.3.1化工固体废弃物的中转贮存,应根据其排放强度、运输、利用或处理设施的接纳能力,合理设置中间贮存、转运设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保护查看更多>废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废水污染防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