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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普查对象填报相结合,排放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多种方法核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应用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
1.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大数据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订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大数据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水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费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费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与清查阶段(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设立机构,落实经费,进行相关技术准备。开展普查名录库筛选建库与普查清查,全面排查摸清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名录库。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和普查试点工作。同时,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和取样监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2.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全区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采集录入、汇总和质量审核工作,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2018年年底完成宁夏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汇总发布普查成果,总结验收表彰。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一)基本原则。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调查成果,借助第三方服务购买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的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须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污染源普查中污染源清查、调查、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数据库的建立工作,接受自治区普查办的监督、抽查、评审、验收,全力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自治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写技术报告,建立宁夏污染源数据库,负责普查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各阶段工作方案、技术报告和数据库建设,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普查相关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等基础数据支撑,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全区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填埋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全区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指导全区农牧部门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登记信息。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民航宁夏监管局:提供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银川办事处: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各地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要充分发挥环境科学研究院、行业研究机构、高校、环保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建立考核和监管奖惩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强化考核与监督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普查任务,影响全区普查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普查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普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配置要求,组建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踏实敬业、勇担重任的普查队伍。同时,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明确权责纪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普查队伍稳定。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重点调查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教育单位和社会青年中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经考试合格后聘用开展工作。
(六)普查质量管理。
1.建立质量保证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普查质量控制规范、标准,结合宁夏实际,制定宁夏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制度。市县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县级普查机构要定期上报普查进度,市级普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对各主要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2.压实工作责任。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各类被调查主体对填报数据质量负责,普查机构对同级普查汇总数据质量负责,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执法检查,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3.建立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制度。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各部门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包括第三方在内的数据核查机制,强化普查排放数据与能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环境质量数据一致性审核。上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工作督办、质量核查及普查工作验收,切实保障普查质量。
(七)宣传动员培训。自治区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普查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行各业支持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
六、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地均应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部门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自治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全区数据的汇总、校核、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财政困难与工作量大的市、县予以补助。
市、县(区)普查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自治区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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