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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

2018-01-19 16: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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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混合量1吨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混合量1-3吨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混合量3吨以上,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载运危险废物2千克以内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载运危险废物2-5千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载运危险废物5千克以上,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元万以下罚款。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代处置费用为20万元以下的,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代处置费用为20-50万元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代处置费用为50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倍罚款。

八、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2、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九、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造成一般污染环境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较大污染环境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重大以上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未按规定报送的,处一万以下罚款;

2、不报、拒报的,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万以下罚款。

2、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4、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处二万元罚款。

二、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反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十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罚款。

2、未建造尾矿库的,处十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十万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十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十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十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3、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万元罚款。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十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十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四、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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