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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印发《固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8-02-08 10: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固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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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五、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普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城市、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入户调查数据补充、完善非道路移动源数据。

六、普查组织与实施

(一)基本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第二次全国污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污普办)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制订污普工作技术方案,检查督促县(区)工作落实情况等。

县(区)污普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的污普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自行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普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普表填报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普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普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普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市、县(区)污普工作机构可聘请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专家、技术人员参与普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工作。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做好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协作机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制度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开展清查建库、组织普查试点、开展入户调查、启动数据审核与汇总、开展质量核查等工作,2019年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污染源档案建立、普查成果发布,开展总结验收与表彰活动等工作。

1.前期准备与清查阶段(2016 年11 月至2017 年12 月)。2016 年第四季度至2017 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设立机构,落实经费,进行相关技术准备。开展普查名录库筛选建库与普查清查,全面排查摸清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名录库。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和普查试点工作。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2.全面普查阶段(2018 年1 月至2018 年12 月)。市、县(区)组织开展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采集录入、汇总和质量审核工作,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2018年年底完成固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3.总结发布阶段(2019 年1 月至2019 年12 月)。汇总发布普查成果,总结验收表彰。

(四)部门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普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有关宣传活动。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普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普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污普工作;负责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及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普查;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厂(场)情况的普查;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的普查;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做好污普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提供普查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消耗数据。

市工信局:负责配合做好工业污普及工业污普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督促重点工业企业污普调查对象的填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普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市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普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局:负责为污染源窨定位提供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等基础数据支撑,配合做好污普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排水、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情况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保有量和燃油消耗量抽样调查,配合做好移动源(工程机械)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督促县(区)水利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农业污普工作。包括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普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工作。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固原车务段: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负责提供固原境内移动源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县(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聘请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污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八、普查质量管理与保证

一是建立质量保证机制。区污普办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市、县(区)普查机构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普查数据核实和质量评估制度。市、县(区)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各部门和各阶段质量控制责任,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县(区)污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数据质量管理负责。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对象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

三是压实工作责任。按照依法普查原则,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市、县(区)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因玩忽职守造成普查资料丢失或普查数据泄密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九、宣传与培训

坚持统一培训与分级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市污普办负责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

市、县(区)污普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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