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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上海市确定2018-2019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详情如下:
上海市2018-2019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
各区普查办,市普查办各成员单位:
为有序推进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国污普[2017]9号)和《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沪污普组发[2018]1号),制定本市2018-2019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6月底前)
(一)成立机构,落实机制。按照国家时间节点要求,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一名联络员,协调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建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分工明确的普查工作运行机制及相应的工作制度。将普查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
(二)制定方案,落实经费。根据国家普查方案和本市实施方案,编制各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报经本级普查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普查办备案。编制普查年度工作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预算。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和生活源锅炉专项调查。2018年1月底前启动清查工作,完成工作部署和清查准备。2018年2月至4月开展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摸清所在区域生活源锅炉分布情况和锅炉使用信息,建立生活源锅炉名录,查清生活源锅炉基本信息、锅炉运行和污染源治理情况。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规定,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海)排污口清查和监测工作。
(四)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单位名录库。根据国家污普办提供的普查清单,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开展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充分利用村居力量以及信息化手段,建立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4月底完成。制定本市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方案,4月底完成;按照质量控制方案要求,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6月底前完成。
(五)制定发布本地化调查项目技术规范。制定泵站、重金属(镍)、工地扬尘、恶臭、辐射等本地化调查项目所需调查表、指标解释和技术规范,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报市统计局审批,3月底前完成。制定本市农业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核算办法,5月底前完成。
(六)完成本市普查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调查需求,按照“联网申报、专网审核”的要求,结合本市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制定本市调查项目信息化建设方案,对接国家普查信息化系统,完成开发调试,2018年6月底完成。
(七)完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辖区内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由第三方选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需参加所在区域组织的培训。2018年3月底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名单初选,4月15日前完成培训工作。培训合格者由市普查办统一发证,4月底前完成。
(八)组织普查试点。结合排污许可证和全面达标计划工作需要,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等因素,确定试点区,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普查试点,验证并完善本地化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核算方法、信息化系统,3月底前完成。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展本行政区的普查试点。
(九)开展宣传与培训。编制普查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师资力量和时间安排;编制普查培训教材;6月底前完成。制作普查宣传视频短片,协调有关媒体播出,营造全民关心、关注、支持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网络和媒体手段,提高公众参与度,推进普查工作,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9年3月底前)
(十)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开展空间定位工作,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十一)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各区普查机构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取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市级普查机构。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全市范围内普查数据审核、汇总与上报。2019年1月底前完成。
(十二)开展质量核查。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分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底前完成。
(十三)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定期调度普查机构的成立、经费落实及工作进展情况,印发工作简报。加强工作指导,交流工作经验,建立技术支持平台。对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工作保障不力的,予以通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惩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普查违法行为。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十四)规范管理污染源普查档案。按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保管。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开展总结验收工作。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6月底前完成。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8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工作指南,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十六)发布普查成果。分级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做好普查成果发布的舆情应对工作。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提供依据。制定普查成果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底前完成,普查成果在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内部实现共享。
(十七)开展表彰活动。根据国家要求,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汇同有关部门对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组织相应表彰活动。2019年底前完成。
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月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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