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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8-04-25 15: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普查环境质量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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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住建局: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工地及涉及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规管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涉及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晋中公路分局:负责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提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委:按照《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环境发〔2018〕7号)文件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等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提供农村居民能源使用基本信息等。

市畜牧局:按照《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环境发〔2018〕7号)文件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等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煤炭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煤矿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煤矿开发企业名录库。

市地(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安监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参与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名录库。

晋中军分区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农机局:负责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源核算相关的数据。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工作机构

市普查办由综合督办组、技术服务组和宣传报道组组成,具体负责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综合督办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章制度、沟通协调、文档管理及办公室事务性工作。督促落实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工作要求,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区、市)各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

技术服务组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技术研究,组织实施污染源调查,负责污染源普查软件和数据库应用,编制污染源普查报告,提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相关培训。

宣传报道组负责编制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市领导小组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开展污染源普查动员宣传,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采用遥感技术、大数据分析等先进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采用政校联合的形式,借助市内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力量,选聘在校学生作为普查员参与普查工作;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将普查员嵌入网格中开展普查,保障普查数据质量。

在确保普查信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为普查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六、普查质量管理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数据质量责任。填报单位是数据质量管理主体,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的采集、汇总、填报、录入等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普查数据实施联网采集、专网审核,普查员统一配备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现场数据通过手持移动终端同步上传至国家、省、市普查办后,再通过专网逐级进行普查数据审核。

市普查办建立覆盖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普查工作全过程的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内部及外部的普查数据会商和会审制度,对各县(区、市)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市县两级普查办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和层级,细化普查质量控制细则,通过科学调查方法的设计、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关联数据信息的比对验证等质控手段,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和执法检查,实施市对县,县对填报单位的专项质量检查,加强对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其结果作为考核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普查数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普查保障

(一)保障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普查技术方案,编制各类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论证、咨询与调研,督查、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监测及污染物排放核算系数、方法验证监测,污染源普查试点,聘用的普查人员劳务费,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数据录入与审核,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的印制,全市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成果报告、检查验收、工作考核、总结以及政府购买普查服务等。

各县(区、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二)加强普查培训

市普查办全体工作人员均需参加省级培训。市普查办负责各县(区、市)普查办工作组组长及以上人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县(区、市)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

(三)加大宣传力度

市、县(区、市)普查办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落实督查制度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考核机制、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市普查办实行月调度、季通报督办制度。市、县(区、市)普查领导小组适时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问责,切实保障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五)强化保密责任

落实普查保密责任,市县普查办要指定保密工作责任人,将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普查工作一同研究部署,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在引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时,必须保证符合普查信息保密规定,报上级普查办批准后实施。

普查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等的规定确定密级和期限,并按保密要求严格操作。市县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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