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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合局:负责提供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名录,配合做好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污染源普查。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人口、能源等相关统计数据;负责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普查质量管理和监督。
市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编制普查制度等,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住建局:负责提供有关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执法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现有交通观测点的交通量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配合做好入河(湖、库)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农委:负责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加油站基本信息及有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规划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可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文件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六、普查实施及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总体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7月底前完成)。
1. 成立普查机构。市、县逐级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选调工作人员,落实办公条件。
2. 落实普查经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和工作实际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 编制普查方案。各级普查机构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 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范围内的污染源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规定,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2018年4月底前完成)
5. 开展污染源清查。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调查并建立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水质调取、监测工作;配合省级普查机构开展伴生放射性矿筛查、详测工作;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
6. 组织开展普查培训。在国家、省级组织的普查工作培训基础上,对各级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2018年7月底前完成)
7. 开展污染源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国家下发的技术参数要求,建设完成污染源普查信息化系统。(2018年6月底前完成)
8. 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宣传工作贯穿普查工作始终。(2018年3月开始)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9年3月底前完成)。
1. 开展入户调查。调查登记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2. 数据审核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依据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2019年1月底前完成)
3. 开展质量核查。质量核查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分级开展质量核查工作,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 开展总结工作。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 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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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记者从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南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于本月上旬正式发布,标志着南平市历经三年所得的普查成果正式启用。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规定,2017年至2020年,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单位和部门联合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此次普查的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公布,全文如下: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要求,开展深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2017年末,工业企业烟气脱硫设施244套,脱硝设施112套,除尘设施2481套;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315套,设计处理能力71.54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8220.13万立方米。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736464.46吨,综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开展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兰州市境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特此公告。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2月9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州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
12月21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2017年7月启动。3年来,陕西省清查了16万余家企业,摸清了全省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等基本情况,掌握了各类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据了解,陕西省建立了近1500万个数据指标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绘制了4.7万余个调查对象
21日,青岛市新闻办就青岛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历时三年,是目前生态环境领域“最全面、最详细的调查”,包括工业源、农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移动源等5大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全市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及污染治理设施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要的国情调查,也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途径。17日上午,昆明市发布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相关数据情况。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期间,昆明共对11234个对象开展普查工作,从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方面摸清了污染源底数。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河南省发布《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全文如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30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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