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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项专题普查。利用污普数据库,对十堰境内重点流域、区域进行专项普查,结合环境质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污染源排放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深入调查分析全市重点行业的产排污情况、排放比重和行业排放特点,对国污普办下发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本地化适用性验证,形成专项报告。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十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相关污染源进行调查,形成专题报告。
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严格遵循“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专题调查成果,优先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按国家统一要求和相关规定,购买第三方服务。鼓励高校、乡(镇)、村基层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污普),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选调专职人员成立污普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责,加强对本系统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共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污染源普查任务清单附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拟定本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力量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按照前期准备、实施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污普办安排的普查进度为准。
1.前期准备阶段。
成立污染源普查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污染源普查经费,开展前期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培训,完成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清查建库和试点申报等工作。
同时编制专项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开展经费预算,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规范管理要求,开展系列研讨活动,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
积极开展试点申报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贫困县污染源普查经费补贴调研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基本单位补充调查监测工作、入河排污口清查和水质水量监测、生活源锅炉清查、重点行业产排污系数适用性前期研究、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和对接调试准备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
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录入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平台。2018年9月底前,初步建成全面、准确的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报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平台。同步组织开展产排污系数验证和全市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和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领域专项专题普查,2018年底前进行专项专题普查初步验收。
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和评估,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污普数据进行审核,定期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严格控制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采取第三方评估、随机抽查、定期督办和专项核查的方式,对入库数据进行质量核查。接受上级普查机构的数据质量审核。
3.总结发布阶段。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普查结果汇总,核定普查数据,编制普查公报工作,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及本地区域普查成果分析、总结、应用和表彰工作。
(四)普查培训。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县市(区)普查机构负责人、工作骨干、重点污染源基本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组织参加省级、市级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传统主流媒体和“两微”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污普工作。
五、普查经费
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污普机构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污普实施方案细化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污普经费使用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拨付。
市级和县级经费主要用于本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名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刷、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质量管理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和校验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不达标,必须重新调查。
坚持依法普查,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依规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普查机构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密级,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十堰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清单
附件
十堰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清单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协助提供省级以上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批复、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信委:负责提供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文件,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和常住人口数据,审核移动源普查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国土资源数据、报告和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全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和工作专班,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普查工作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住建委: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及由住建委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机械等抽样调查工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相应污染源的调查及相关数据审核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提供不同等级道路路网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水利水电局:负责提供全市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水质水量数据,有关水利普查资料和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相应污染源的调查和相关数据审核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开展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和生产活动水平调查,审核相关数据;提供渔船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相关污普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提供、审核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相关污普信息(畜禽养殖部分),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林业局:调查林业生产领域有关污染源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卫计委:提供全市医疗机构基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统计局:协助提供污染源普查所需的基本单位名录、农业普查以及统计年鉴等相关统计数据资料;提供统计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服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参与普查数据质量的评估和分析,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国资委:负责审核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职责企业部分),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全市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全市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污染源基本单位中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提供承压锅炉、特种机械登记和使用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旅游委:负责提供、审核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旅游区部分),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汉江流域污染源专题调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由城管综合执法局管理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提供工程机械基本数据及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水文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规划局: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规划项目数据、报告和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测绘局: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市农机局:负责提供农业机械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蔬菜办:负责提供、审核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蔬菜种植部分),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民航局(十堰武当山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协助提供十堰境内飞机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基本信息以及民用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上述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中国铁路武汉局十堰车务段:提供十堰境内内燃机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基本信息以及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能耗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上述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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