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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程序:缺什么?补什么?

2014-09-24 11:0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昆婷关键词:环境监察环境执法环境行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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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执法程序——

多一些环保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

目前我国环境行政程序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另外还包括《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具体规定,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

“行政许可方面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只有依靠《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具体如何受理、如何审核、如何发许可决定等,这些基层工作中每天接触的基础事务,希望国家能够出台详细的程序规范予以指导。”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法制宣传科科长于卉举例说。

而像查封扣押、现场检查、应急处理等权力,虽赋予环保部门权力,却无明确程序规定。

“这就像给了你倚天剑和屠龙刀,却不给你武功秘籍,不仅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反而在某些情况下成了招致祸患的原因。”杨朝霞形象地比喻道。

环境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一些权力却不明确其如何执行,当环保部门执行不到位时,环保部门便成了追责的对象。而更重要的是,这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无法落实到位,给环境保护带来了很大损失。

行政程序细则规定上的缺失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中,某些程序虽有明确规定却无法很好地得到落实。

“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环境行政人员未能跳出环境法的范畴,仅就环境法来讲环境行政程序,未能把相关程序法和环境行政很好地结合起来。”吕忠梅说。

部门衔接程序——

在产生冲突时必须通过程序确定哪种利益优先

环境执法是综合执法,目前看来,所涉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程序严重缺失。

以“九龙治水”为例,各部门之间如何能够不推诿,如何能形成合力,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而这些都需要程序来规范。

在水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问题上,涉及多个部门,例如渔业部门的《渔业法》要增加渔业产量,交通部门的《航道法》要在水上通航等,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上位法,每部上位法都有自己的立法目的和利益诉求。“这就要求在产生冲突的时候,必须要有程序来确定哪种利益优先。”吕忠梅说。

在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谁服从谁,并不是取决于哪个主管部门强势,而是看哪个利益是基本利益。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水,所以生活水肯定是首位。生活水要洁净,那就必须要进行水污染防治。像这样一层一层确定好有关环节和保护、开发、利用程序,确定好谁来服从谁,杜绝扯皮推诿,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吕忠梅举例说。

由此可见,程序是协调共治权力的重要工具,规范程序才能确定统一的治理目标,达成良好的治理效果。如果没有程序,再好的制度也无法执行,甚至事与愿违。

原标题:缺什么?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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