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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跨区域管辖

2015-01-07 08:20来源:21世纪网数字报作者:王尔德关键词:环保法环保法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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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益诉讼可“搭便车”

根据《司法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

孙军工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新类型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较早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将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为此,《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孙军工解释,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为此,《解释》第七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刚刚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一就是北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

“最理想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管辖制度,是一个省统一由一个中院或者是少量的中院管辖,不能都去管,这样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是不利的,将来还可以探索跨省的行政区划案件的管辖。”郑学林说。

同时,孙军工指出,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同时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还应允许私益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

原标题:最高法: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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