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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后,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在江苏、福建、云南、海南、贵州五省试点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4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本《司法解释》,并于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介绍,《民事诉讼法》规定两类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一类是环境保护方面的,一类是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先行一步,是因为新修订的《环保法》今年1月1日已经实施。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也在起草之中,争取能够尽快出台。
环境公益诉讼可跨区提起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
郑学林介绍,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总共有三种类型,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分别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这三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环保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郑学林表示,具体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环保法》的规定有三个:一是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主要包括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其中也包括四个直辖市的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在设区的市级、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比如广东的中山、东莞。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它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从事环境保护,在审查资格的时候会查清楚。三是设立五年以上,从今年1月1日往前推五年,2009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这是硬性规定。
在当天的发布会上,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6.9万,其中,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根据2014年的调查推算,大体上700多个,也就是1/10。这些组织基本分布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水资源保护、湿地保护、江河湖泊海洋保护、沙漠化治理、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和清洁能源治理等方面。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对此,孙军工解释,据此理解,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影响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同时,郑学林指出,对于环保社会组织的地域活动范围,《司法解释》没有做限定。也就是说,并非是在这个地方登记就只能在这个地方活动,而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活动,这样就扩大了环保组织起诉的范围,有利于调动环保组织的积极性。
郑学林举例,北京朝阳区注册的“自然之友”到福建南平中院提起公益诉讼已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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