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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环境监管执法的深圳探索

2015-02-03 09:51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刘晶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污染深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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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现有执法方式转变为“远程监控+现场抽查”和“远程监控+现场核查”,可以缓解执法人手不足的矛盾,增强执法的针对性,提高执法效能。

要监管好排污企业,重要的是尊重市场规律,用经济手段、信用手段,让其排污行为受到市场制约。

记者:据我们了解,在新环保法颁布之前,深圳就进一步加强执法做了很多准备工作。特别是在“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后,深圳在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方面,做得很不错。请您介绍一下具体情况吧。

李水生:自2013年6月18日“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们立即组织开展了全市法制培训,详细解读了“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开展了严厉打击环保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截至2014年12月,全市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0多宗,公安部门刑事拘留60多人,逮捕50多人,法院公开宣判有期徒刑3宗。

为探索建立常态的环保、公安长效协作机制,深圳市环保部门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2014年1月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查处和移送工作意见》。两个部门建立起300多人的联合查处和移送工作联络员名单,包含了深圳市、区(新区)、所三级环境保护部门与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以及派出所的所有固定联络部门的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将联合查处、定期联席会议和案件移送接收等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信息交换、动态管控衔接顺畅,案件调查及时有力。

一是联合查处制度。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环保部门发现有明确线索且初查材料证明存在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事实清晰但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等情形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二是会商制度。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同级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可适时启动会商程序,增进了解,达成共识。

三是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推动环境污染犯罪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互通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情况,探讨解决疑难杂症,共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是案件移送接收制度。通过制定格式化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规范统一市、区环保部门移送案件的材料要求,明确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义务,一旦公安机关发现有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包围圈,严查环境违法犯罪的漏网之鱼。

为提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我委还与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培训计划,并于2014年3月正式启动。我们采用市、区(新区)多层级联合培训、相互派员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同时,我们按照刑事司法、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环境行政执法的要求,对《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重点完善了环境执法现场检查、现场证据采集等方面的规定,以期尽快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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