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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环境监管执法的深圳探索

2015-02-03 09:51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刘晶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污染深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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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环境监管执法除了一切从严、不断加强以外,在监管执法制度上也需要不断创新。深圳近年来在环境监管执法制度改革创新方面,进行了哪些有益的探索?

李水生:我觉得现场监察执法方式改革尤其值得一提。这两年,我们探索了“现场检查与核查”相结合的环境监察执法新方式,把现场检查由单一的频次、程序要求向深入查找问题、深度执法转变,改变了以往走马观花似的检查方式,推动了环境执法模式创新,提升了执法质量。

具体来说,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委托专业机构,深入研究建立了电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和电镀、线路板等行业研发了物料核算模型;结合关键指标和执法规范,制订了电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和电镀、线路板等行业共9种现场核查表;在现有执法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变革,将现场监察转变为现场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核查对象的用水量、用药量、用电量等情况全面核查,并运用物料核算模型研判企业是否存在异常排污情况。

在保障法定监管频次要求的前提下,集中精力针对重点污染源开展至少一年一次的深度现场核查,对一家企业的一次核查至少三天以上,结合现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基本环保义务,以12个月为周期,对其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排污设施日常运转、排水量、浓度、污泥产生量、危废转移等逐项对照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发现企业违法线索的,依法调查取证报罚;发现企业管理不规范、存在环保漏洞的,及时约谈,依法作出整改要求,既督促执法人员履职到位,又强力震慑心存侥幸、投机取巧的企业。

现场监察执法方式的转变一改过去一些执法检查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的状况,大大提升了环境执法效能。

第二,在阳光执法、公众参与方面做了更进一步的探索。近年来,深圳市环境信访投诉案件以10%以上速度递增,环境纠纷和矛盾高发。如何用执法保障环境权益,维护公众权益,化解环境纠纷?我们认为,除了严格执法外,还应在保障公众环境监督权方面下功夫。

只有公众行使自己权利的深度越深、广度越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才能进一步提高,才会对企业违法排污产生更大压力,才能加速促成污染整治和纠纷化解。因此,我们在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环保社会监督员、公众直接参与和监督执法,以及有奖举报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

例如,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上,我们除了完成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任务外,还进一步按照查询者本位的思路,用“更便利、更醒目、更及时”的形式单独建立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把市级在管污染源的基本信息、项目审批、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监测报告、环境信访等方面信息在网上集中、及时公开。

深圳市宝安区创新信息公开渠道,把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信息,直接在群众所在社区公告栏定期公开。为处理矛盾突出的环境纠纷,龙岗区还试点在社区内安装在线监测结果显示屏,让居民随时随地了解污染源排污状况。

再比如,在公众直接参与执法方面,全市推广环保社会监督员。宝安区在重点环境园区成立由居民选定的居民监督小组,有权直接进园查看污染源生产、排污情况。针对群众投诉集中的污染源,执法部门建立与投诉者联动机制,约定时间,有居民代表、投诉者可直接在现场,现场参与环境监测、执法巡查、调查取证,让执法过程经得起监督,让调查结果更有权威性。

此外,我们建立了全新的有奖举报制度。为有针对性地加大打击高危性、隐蔽性环境违法行为力度,激励公众更广泛、更积极地参与环境监管执法,我们2014年修订了《深圳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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