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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中关于企业权利有哪8个可以?

2015-02-13 08:38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张杰关键词:新环保法大气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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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由法规科负责人主持,4名执法办案人员、2名环保机构单位工作人员和6名市民旁听了听证会。

临沂市环保局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听证义务的告知、参加人员、纪律以及双方陈述等程序。会上,执法工作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围绕当事人环保设施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违法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意见等进行了陈述、申辩和质证,经过一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听证按照预定程序结束。

通过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护。3.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环境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环保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由有管辖权的环保行政主体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活动。这是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让其监督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相对人及环境被管理者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复议或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7条、《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7条,行政相对人对环保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审查: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这项是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颁发证件的条件或者办理哪一件事情的条件,而环保主管部门没有颁发证件或者没有予以办理。

(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比如环保局变更某电厂排许可证的内容,把排污口位置做了变更,电厂不服。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项是增加排污者的义务,比如企业认为应该缴纳5万元的排污费,环保局令其缴纳10万元排污费。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在这里强调一点,第1项规定的是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第2规定的是所有行政处罚,并不像听证那样,只适用于严厉的行政处罚。环保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是这次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的,但是企业对环保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对于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处罚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独家】关于企业权利,有哪8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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