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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中关于企业权利有哪8个可以?

2015-02-13 08:38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张杰关键词:新环保法大气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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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等)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由于作出行政命令时都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可以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也能监督行政命令,再者就现在的执法环境和执法力量还不宜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过宽。对环保部门就环境污染纠纷进行的调解,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调解是环保部门居间调解,企业和被污染者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环保部门并没有使用行政权力强制。

另外,如果就同一件事,已经提起行政诉讼,把环保部门告上了法院,就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

由哪个机关管辖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保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机关管辖。比如企业对某省某市某环保局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服,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也可向市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不能向省环保厅提出。因为规定是向上“一级”环保机关提出,向省环保厅提出已经越级了。

(二)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上一级政府管辖。比如对区政府作出的关闭处罚不服的,只能向市政府提起,不能越级向省政府提起,记住这里指的是向上“一级”政府提出。

(三)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这是特殊规定,因为国务院不能管辖那么多行政复议案件,只能由本机关处理。

(四)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裁决申请复议的,由国务院管辖。

第3、4属于特殊情况。

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

期限为60日,即在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针对其他行政行为,从企业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60日内。

4.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环保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行政复议是通过行政机关体系内部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监督环保管理部门的具体行为,从而实现企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主要包括:

(一)环保行政主体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包括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政府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以及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

(二)环保部门做出的责令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

还有其他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再详述,可以参照行政复议部分的受案范围理解。

需要强调一点,对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提起诉讼。

何为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是不是针对特定人和单位作出的,而是对不特定人多数人和单位有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比如,某地级市环保局作出决定,在APECE会议开始前20天和会议期间对全市所有排污企业进行严格的环保检查,对这个决定就不能起诉,因为这是针对全市所有排污企业,并不是针对特定的排污企业。

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提供行政诉讼。跟行政复议一样,对行政命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等)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独家】关于企业权利,有哪8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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