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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中关于企业权利有哪8个可以?

2015-02-13 08:38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张杰关键词:新环保法大气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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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理,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的,只要被要求履行一定的义务,肯定会享受一定的权利。前面我们总结了排污者有10项“应该”和7项“不得”,这些“应该”和“不得”规定的都是义务,即应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排污者按要求履行了义务,相应地就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

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受到处罚,同时,肯定也会规定受处罚者有保护自己、监督作出处罚单位的权利,比如企业受到环保部门的罚款处罚,就享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污者有两类权利,即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实体权利主要是排污者在很好地履行了义务后,享有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的权利,程序权利包括陈述、申辩权等权利。为表述方便,我们概括为8个“可以”,如可以享受财政支持、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等。

这8个“可以”,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企业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企业既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也要充分运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可以享受财政支持。

2.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可以享受价格支持。

4.可以享受政府采购的优先选择。

5. 可以陈述、申辩。

6. 可以申请听证。

7.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8. 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企业有哪些实体权利?

新《环境保护法》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排污者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循环利用资源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有权享受到政府的支持和奖励。

1.可以享受财政支持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转型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发推广。2013年国务院设立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50亿,2014年100亿,用于企业大气治理技术的研发、治理设备投入等,大气污染比较严重的京津冀地区的企业得到的专项基金相对多些,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大气治理专项资金。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独家】关于企业权利,有哪8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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