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环保评论正文

新环保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 有哪10个应当?(上)

2015-02-13 16:49来源:新环境杂志作者:张杰关键词:节能减排超低排放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这里规定的都是“结果犯”,也就是达到一定污染损害后果就构成犯罪。第6项规定的是引起饮用水中断12小时,侵害了公众的基本生活利益;第7~9项规定的是农田、林木等公共财产损失;第11项是导致5000人以上疏散、转移,影响了公众的生活秩序;第11~13项侵害的是人的生命健康。需要提醒企业的是,致使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3人以上轻伤和一人以上重伤,就构成此罪。

对一些污染行为来说,这些损害结果很容易造成,不可掉以轻心。否则,触犯刑律,相关责任人是要坐牢的。以前这类损害事件屡有发生,一般只赔些钱就可了事。比如南方某化工厂由于排放污染,致使附近半个山上的松树死亡,最后只是被判罚款。这起事件如果发生在现在,就没那么简单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这已经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两高”司法解释不仅规定了“结果犯”,同时也规定了“行为犯”,即第一条第1~5项,只要做出排污行为,即使没有污染损害结果也构成犯罪。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只要有这个行为,就构成污染环境罪。在“两高”司法解释发布前,只有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后果才构成犯罪,即“结果犯”,现在既包括“结果犯”也包括“行为犯”,入刑标准大大降低了。

新《环境保护法》第48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如果造成污染损害的,按照上文的解释承担相应责任。企业要注意,只要非法处置这些危险品,并不需要造成污染损害结果,就有可能构成“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违反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和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本罪属于危险犯,即致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处于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构成本罪。比如没有合法手续、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从A省到B省通过高速公路行程1000多公里非法运输一卡车放射性物质,这种行为随时都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并不需要有危害结果,就已经构成本罪。而且,此罪的刑罚起点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高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

这项罪名远比污染环境罪的处罚严厉,污染环境罪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可对相关责任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污染环境罪对相关责任人判处的最低刑是罚金,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罪的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企业一定要注意,不能拿公共安全开玩笑,不能拿自己的身家性命开玩笑。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独家】关于企业环境义务,有哪10个应当?(上)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节能减排查看更多>超低排放查看更多>新环保法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