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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 有哪10个应当?(上)

2015-02-13 16:49来源:新环境杂志作者:张杰关键词:节能减排超低排放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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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接受现场检查

新《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活动,一般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通过检查,督促排污者减少污染、消除隐患、及时解决环保问题。

企业应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采样、检测等检查活动。

企业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检查,必将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首先是降低了自己的信誉度,影响企业形象,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罚。

特别是阻止现场检查的,有可能违反《治安处罚法》关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规定,从而受到行政处罚。其次,如果在现场检查之前,曾被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而又不接受检查的,即被认为拒不改正,从而招来更严厉的处罚,如按日连续罚款,甚至更重的处罚。

再比如,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如果拒绝、阻挠检查,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的或者拒不改正,由公安机关拘留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4.应当执行“三同时”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条规定的是“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密相关,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从源头治理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三同时”制度应该说是我国的首创,在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落实以及污染防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实际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污染设施的投资概算。同时施工,是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该将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同时投产使用,是指建设单位必须把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转,不仅指正式投产使用,还包括建设项目试生产和试运行中的同时投产使用。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独家】关于企业环境义务,有哪10个应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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