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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 有哪10个应当?(上)

2015-02-13 16:49来源:新环境杂志作者:张杰关键词:节能减排超低排放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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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新《环境污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次《环境保护法》修订,强化了排污者的内部环境管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是新增加的内容。要求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实际上是把环境保护的逐项责任分配到个人,明确各自的职责,以加强责任心,是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的一部分。

单位负责人是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总负责人,在单位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指导、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相关人员是指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员等,这些人具体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日常管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如果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单位有无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以及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责任制度尽到监管义务,会直接影响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受到处罚的轻重。

如果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也按照责任制度尽到监管责任,需要拘留或者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时,会从轻处罚,即在处罚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比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在这个刑罚幅度内是判处罚金还是判处1年、两年、3年,由法院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裁量。

新《环境污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这个条款规定了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度的义务,虽然没有规定罚则,但根据以往司法管理的实践,实际上在发生环境事故,处罚责任人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与否,处罚轻重差别很大。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独家】关于企业环境义务,有哪10个应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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