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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 有哪10个应当?(上)

2015-02-13 16:49来源:新环境杂志作者:张杰关键词:节能减排超低排放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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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没有直接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具体罚则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

如果不执行“同时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时不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不科学合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保部门不批准环评。如果没有批准环评,擅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拒不改正,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处罚。

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按照环评批准文件建设。建设项目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未报批或者报批未经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就是说,如果没有按照批准的环评文件建设,相当于没有环评,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和63条的规定,要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拒不停止建设,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处罚。

如果不“同时投入使用”怎么办?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就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提出,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我们认为,如果不“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应该适用这一条规定处理。应该属于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属于使用不正常运转防止污染设施的逃避监管方法违法排污的行为,明知道排污设施不符合要求或者就没有工作,而开工生产,主观恶性大,应该受到严厉处罚。逃避监管排污,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和拘留,还有可能受到按日连续处罚、被责令采取限产、停产整治措施,甚至构成犯罪。

第41条最后规定,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如果拆除或者闲置,除非企业停产了,否则就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转防止污染设施的逃避监管方法违法排污的行为,同样将受到前面所述的处罚。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独家】关于企业环境义务,有哪10个应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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