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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治大气要动哪些“大手术”?

2015-03-11 09:2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童克难 邢飞龙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新环保法两会环保声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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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环保法》配齐“手脚”

吕忠梅表示,修订草案还存在一些与新《环保法》重复的问题。新《环保法》被定位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具有基础性地位,主要是建立全局性、原则性的制度体系。从这个意义上,修订草案应该将新《环保法》的原则性规定,根据大气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具体化,不能照搬新《环保法》的内容。

“目前我们大气法的很多法条还是照搬新《环保法》的内容。长了‘牙齿’的新《环保法》,如果不配套‘手脚’,其可行性就会变差。”吕忠梅说。

大气污染违法成本低、执法难是老问题。违法成本低是企业从事违法行为的内在动力,也是造成环境违法较为普遍的主要原因。在当前环境执法力量总体不足的前提下,取证难、程序复杂是影响执法效率的主要因素。

新《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停产限产、查封、扣押等措施,大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而这些内容在修订草案中虽有体现,但基本都是新《环保法》的简单重复,没有突破。

不论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还是北京、上海、天津、陕西等地修订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几乎每部法律法规都被称作“史上最严”,可见“铁腕治理”已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共识之举。

全国人大代表张全说:“修订草案也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从制度设计上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完全剥夺企业违法所得的预期利益,以消除企业的违法冲动。”

张全建议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再增设差别化电价,停水、停电措施,“行为罚”等条款。

他说:“目前,全国环境监管力量总体上呈现严重不足的状态,因此亟须提高执法监管的效率。建议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如冒黑烟、无组织排放等,规定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对严重环境违法企业,相应提高其电价,视整改情况调回电价水平;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如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或者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授权供水、供电部门进行停水、停电。”

变“结果罚”为“行为罚”,是上海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时的一大尝试。“机动车、机动船、锅炉和窑炉冒黑烟,以前执法要进行复杂的监测,一旦程序烦琐,效率就低了。其实凡是能看到明显黑烟的,肯定是超标排放了。改为‘行为罚’以后,通过影像取证就可进行罚款。”张全介绍,自去年10月1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以来,当地环保局已在40余件环境违法案件中实行“行为罚”。

除此之外,他建议修订草案采纳“双罚制”。张全说:“过去,处罚仅对企业主体,我建议把处罚的主体进一步明确到人。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对有明显领导责任的法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不能只靠罚款,还有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威慑力更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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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治大气要动哪些“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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