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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治大气要动哪些“大手术”?

2015-03-11 09:2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童克难 邢飞龙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新环保法两会环保声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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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三:政府监管体系怎样完善?

“排污许可制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重要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就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做出具体规定,失去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全国政协委员傅建荣表示,新《环保法》只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还需由《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单行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他认为,排污许可证入法是排污者守法和环保行政执法的依据。他建议,将“三同时”验收、排污申报登记、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产业结构调整、限期治理、清洁生产强审、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和对企业的具体要求,集中通过排污许可证来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辜胜阻表示,修订草案在明确政府部门法律责任方面还很空洞:“我们现有的环保体制是部门分割、管理分治、主体分散,如机动车管理职能涉及13个部门,环保、公安、工业、交通、质监等,如何形成合力?”

张全表示,完善政府监管体系首先是界定监管责任主体的问题。大气污染物来源很广,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排放源的主体责任比较好划分,谁排污谁就是主体责任;从排放管理角度来讲,主体非常多,因此要科学、合理地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界定,明确管理主体。大气污染防治并不单单是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环保部门是执法监管的责任。而对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法律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同时,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但不可忽视大气污染的流动性、扩散性,所以如何科学界定地方政府的责任是前提。再有就是落实的问题。可以从源头上给地方政府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转型发展的综合性约束指标。

谈及一些地方政府优先发展经济、“先污染、后治理” 的现象,辜胜阻一针见血地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各级政府的责任、评价程序不够明确。问责方面,环境保护部采取的约谈措施很好,但还只是停留在行政约束层面。法律规定污染治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到底对地方各级政府怎么用法律约束,让其能够对污染进行有效治理,这在修订草案里几乎没有硬性约束。按照第3、4、11条的规定,如果地方总量不达标,我们唯一的约束就是要求编制规划、公示规划,并对干部进行考核。建议对于不达标的地区,尤其是长期不达标的地区,法律应当对地方政府设置更有效的约束,例如规定区域限批等。

焦点四:社会力量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全国人大代表王庆喜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除了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以外,建议在第3章中增加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第三方组织等为大气污染防治进行服务、监督的规定。

“我们一定要强调保护优先、全民参与、综合治理、齐抓共管。从污染物产生过程来看,大气污染防治更多的是从末端治理角度立法的,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消费结构的调整上下功夫。”王庆喜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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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治大气要动哪些“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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