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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投老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PPP案例研究

2015-03-19 08:49来源:微信上海谷根资产关键词:生活垃圾PPP案例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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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协调委员会的协调原则为任何决定应得到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这样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可以考虑城投增加1名成员,组成7人协调委员会,以过半数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协调的效率会有所提高。

4.支付机制

正式商业运营期间,以月实际日平均填埋量的不同(从3500-7700T)对应从76-60元不同的价格体系。月日均填埋量越高,单位价格越低。同时,设置价格调整方式。首先,垃圾处理价格按照综合物价指数调整;其次,因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时,规定相应的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法;第三,因连续超过额定日填埋量运营,需要对设施和设备增容或改进,追加投资,并调整垃圾处理价格,项目公司有权同环卫局协商。

在监管和支付环节主要的问题为:

(1)至少短期内(1-3年),支付机制运行不畅

目前居民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尚未建立,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委托上海城投代为履行垃圾处理费支付义务。运营至今,市容环卫局同意按照14.37元/吨的价格支付垃圾处理费给城投,由城投补足其和合同价格的差价后将全部合同金额支付给老港生活垃圾处置公司。具体而言,2005年2月~12月,老港四期项目应付的垃圾处理费共2700万元,其中环卫局支付814万元,城投支付1894万元。2~11月为试运营期,按合同金额减半支付;12月份,垃圾处理费按照正式商业运营价格75元/吨支付。2005年,由城投支付的1894万元处理费经由环卫局向建委专报,建委批复,财政局拨付。这笔资金目前还未到帐。理想的状态是每年初,财政将一年大致预算的资金先拨付过来。估计到2008年,垃圾收费机制到位后,支付机制就可以顺畅了。专项资金的拨付虽然可以预期,但是时间上滞后,对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2)支付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不强

对不履约或者不合格履约的惩罚未直接体现在支付机制中,而是体现在履约保函中,如果有违约情况,会相应从履约保函中作出扣除,因此支付机制并不直接和绩效挂钩,激励、约束作用不强。

(3)城投始终处于两难困境

首先招商之初,一方面,城投作为招商人,当然希望垃圾处理费越低越好;而另一方面,城投环境(城投的子公司)作为投资人参与竞标,当然希望最终报价越高越好。城投自身存在经济利益的冲突,需要很好的平衡。。

另外,城投作为项目公司APL贷款的转贷人,成为项目公司该笔贷款的债权人;同时,城投又承担了支付垃圾处理费的义务,从而在付费角度而言成为项目公司的债务人。于是城投进入一个尴尬的角色,能否付费成为它可否按时还贷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城投难免会为了顺利还贷而不顾政府的绩效监管支付垃圾处理费,从而使支付机制即便和绩效挂钩也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原标题:上海城投老港环境项目PPP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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