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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改革:以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为主导

2015-03-31 10:49来源: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作者:邱军关键词:取水条例水权制度水利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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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目前各方对于水权确权尚有不同理解和认识。请问水权确权有哪些类型?不同类型的水权确权有什么区别?

王晓娟:根据实践中的需求和现有政策法规,可以将水权确权概括为四种,不同类型的水权确权,其权利内容、权利主体、确权方式存在明显差异。

一是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的确认。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的边界体现为区域用水指标,包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从法理上看,区域用水指标属于水资源监管权和所有权人权益的混合。作为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边界的体现,区域用水指标在法律上需要通过明确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江河水量分配方案、跨流域调水工程分水指标等相关政府文件予以确认。

二是取用水户取水权的确认。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确认给取用水户的取水权,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进行确认。目前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取水权的权利内容。从法理上看,取水权的权利内容根据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通过取水许可向政府无偿取得的取水权,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应受到严格限制,取水权人只能转让其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资源,而且不能抵押、出租,因而其权利内容是不完整的。而通过水权交易或向政府缴纳权利金有偿取得的取水权,在符合用途管制等条件下,可以对取水权进行入股、抵押或者出资、合作,也可以对取水权进行转让。例如,企业在转产或停产时,对于其有偿获得的取水权,可以依法全部流转或由政府回购。

三是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权确认。对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包括灌区用水户和城市供水管网内的用水单位(如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等)进行用水权确认,是水权确权的一种特殊类型,也是水权水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归纳当前用水权确权做法和今后的实践需求,用水权确权形式大体上有三种:一是单独发放用水权属凭证,如用水权证、水权使用证、水票等。山西清徐县给农户发放水权使用证,甘肃张掖给农户发放水票等都属于此种形式。二是在其他权属凭证上记载用水户的用水份额。如在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权属证书上记载受益农户的用水份额等。三是下达用水计划指标或用水定额,不发放权属凭证。湖南长沙的铜仁桥水库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就采取了这种方式。

四是农村集体水权的确认。这是水权确权的另一种特殊类型。农村集体水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村集体享有农村集体水权。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民主决策基础上,进一步确认水塘、水库受益范围内相关受益农户的用水权。农村集体水权既可以单独发放权属证书(如用水权证),也可以结合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水利工程设施权属证书上记载用水份额及其相应的权利。

原标题:以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为抓手深化水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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