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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改革:以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为主导

2015-03-31 10:49来源: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作者:邱军关键词:取水条例水权制度水利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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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权交易

记者:水权改革就是要改变过去政府对水资源配置自上而下的完全行政机制,引入市场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那么请问有哪些水权是可以交易的?

陈金木:可交易水权是指权利人可据以开展交易并获益的水权,属于水权收益权能的重要体现。经过总结研究,认为目前可交易水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是区域可交易水量。区域政府之间以区域用水指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江河水量分配方案)为基础协商开展水量交易,是总量控制制度下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地区之间用水需求不平衡的重要方式,是未来水权交易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2007年国务院在批复《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时明确提出:“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鼓励地区间开展水量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南水北调受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的,可以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在区域间水量交易中,交易的对象应当限定于区域在年度或一定期限内节余的水量,实质上反映了区域对节余水量所享有的所有权人权益。

二是取用水户可交易的取水权。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用水户,交易依法取得的取水权,这是目前可交易水权中最多也是最常见的一种。

由于取水权取得方式不同,可交易水权也存在明显差异。一是无偿取得的取水权:可交易水权限定于通过节水措施节余的水资源。这是《取水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的。二是有偿取得的取水权:可交易水权为合法取得的全部取水权。伴随着水权交易制度的推行,工业企业(含服务业,下同)在有偿取得取水权之后,可能因减产、停产或企业未能上马等原因,需要再次开展交易流转。这就产生了有偿取得的取水权交易问题。但目前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

三是使用公共供水用水户可交易的用水权。因交易用途不同,可交易水权也不同。一是灌区内部水权交易,可交易水权为用水户的全部用水权。二是农业用水转向工业用水,可交易水权限于节约的水资源。三是城市供水管网内的水权交易,可交易水权也限于节约的水资源。

四是政府可有偿出让的水资源使用权。水权交易制度的推行,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将要求探索实行政府有偿出让水资源使用权。与区域间水量交易、取水权交易、用水权交易都属于二级市场的水资源配置不同,政府有偿出让水资源使用权属于一级市场的水资源配置。

政府可有偿出让水资源使用权的范围包括政府回购或有偿收储形成的储备水权、区域预留的用水指标、区域新增用水指标等。今后伴随着相关实践探索的深入和配套制度的完善,政府可有偿出让水资源使用权的范围或将逐步扩大。第一,政府回购或收储形成的储备水权可以有偿出让。第二,区域预留的用水指标、区域新增用水指标可以在具备条件时实行有偿出让。

原标题:以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为抓手深化水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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