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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河长”要打环境公益官司
(一)缘起
对于自己认领的河流被污染后未进行治理,“河长”蔡长海决定状告龙兴光修复环境。可官司怎样打呢?谁去告、如何告?这些,对他来说都不清楚。“我曾想过以摩托车俱乐部或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但感觉这两者和河段都没有直接关系,”蔡长海说。“我是该河段的河长,按照协议对该河段负责,能不能以我个人名义起诉呢?”为此,蔡长海想到了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
蔡长海找到中心主任黄成德,黄成德又找到中心的志愿律师白敏和郑世红,律师分析到:蔡长海是被污染河流的巡河志愿者,与被污染河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可以个人名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告龙兴光虽然在刑事判决中因污染环境被处两年有其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但罚金不足以修复被破坏的水环境,刑事判决并不排斥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其修复环境或者赔偿修复环境的经济损失。
(二)不是一个人的“战斗”
龙兴光的污染行为及其造成的污染损害后果均发生在清镇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案件管辖的规定,发生在贵阳市行政辖区内的环境案件均由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一审。蔡长海对龙兴光的起诉亦顺理成章地得到了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受理,于2012年7月30日正式立案,该法庭还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缓交案件受理费。蔡长海在诉状中要求龙兴光治理被污染的水环境、承担治理8吨废液需耗费的107.3万元(扣除罚金10万元后的金额)。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前前后后折腾了一整年的龙兴光,当时仍“待在看守所”,还没来得及送往监狱服刑,就再次被告上法庭!
在蔡长海看来,他只是“冲”在了官司的最前面,其背后是一大群志愿者和广大的社会公众,“我没什么担心的,因为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单诉讼请求问题,蔡长海就与志愿律师进行了多次讨论,律师还多次到相关部门调取案件证据材料,为最终确定诉讼请求和起诉奠定了基础;案件起诉前,律师还与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得到了清镇市人民检察的支持,并作为支持起诉单位派检察官出庭参加诉讼。
三、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2012年9月26日上午10:00时,案件在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龙兴光被再次传唤到法庭,这次坐在对面的仍然有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但检察官不再是声色俱厉的控诉,主角亦换成了环保志愿者蔡长海,还有他的代理人白敏律师和郑世红律师。
律师代蔡长海陈述完起诉状后,检察官王馨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被告偷排有毒化工废液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和能力担当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特决定支持原告对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针对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律师当庭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
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蔡长海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的《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河流认领责任书》、《贵阳市河流认领申请登记表》、《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巡查监督证》,以证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是一家开展公众环境教育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生态文明理念、促进市民环境意识成长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民间环境公益组织,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志愿者,参加了该中心发起的、以贵阳市行政辖区内的98条河流为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目标的“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公益活动,自愿认领了清镇市境内的东门河、猫跳河,取得了贵阳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等单位发放的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巡查监督证;
(2012)清环保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龙兴光于2011年5月28日深夜向东门河、猫跳河等水域倾倒含有苯系有毒化学废液而被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判处刑罚。该判决对龙兴光污染物的来源、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污染行为发生的时间及地点、污染造成的损害等均予以查清;
贵州明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苯系污水排放污染治理设计方案》,证明被告倾倒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治理共需费用117.3万元。该方案系之前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清镇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贵州明威公司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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