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评论正文

【案例】全国首例公民个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简析

2015-06-29 09:24来源:环境法律实务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环保NGO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二)诉讼对国家相关立法的影响

1.冲击了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求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就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而言,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原告之外。

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亦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也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原告之外!

本案的受理与审判,无疑冲破了立案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藩篱,冲击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丰富了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制度研究。

2.案例中关于支持起诉的做法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采用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起诉制度带有原则性,缺乏具体规则。本案例中,支持起诉人是作为诉讼参与人出现的: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派检察官出庭参加诉讼,宣读支持起诉意见的方式支持起诉;法院为出庭支持起诉的检察官设置专门的座位,并在判决书中载明支持起诉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支持起诉单位代理人姓名;在主文中载明了支持起诉单位的意见。这种做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认同,并在今年9月公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为支持起诉人。”

七、并非结局——此心忧处,才是我家

对律师来说,蔡长海诉龙兴光的“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既不是开始,更不是结局。律师认为,“公益诉讼只是手段,虽然有效,宣传面、触动性更大,可以用,但不是追求,不是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贵阳,我们还是希望以后诉讼少些,这样环境更好些”。

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主任黄成德在一次政协会议上直言:“贵阳就这么大,即使你不喝污染了的水,那么也许你的家人也要喝,你的家人不喝,你最好的朋友,你的下属,你的同学,邻居总有人要喝吧?保护河流,不只是在讨论一个政治上的事情,是在讨论我们自家水缸的事情。我们自己家里水缸污染了,你说,我们该怎么办?”

原标题:【案例】全国首例公民个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简析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污染查看更多>环境公益诉讼查看更多>环保NGO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