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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赔偿款的支付
原告仅仅是代表公共环境利益提起诉讼,因起诉获得的赔偿是否给原告呢?如果不给原告,又支付给谁呢?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蔡长海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系代表社会公共环境利益,不是代表其个人利益,因此,相应的诉讼利益应当归于社会。清镇环保局作为清镇市行政辖区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和人民对清镇市的环境资源进行管理,肩负着维护环境公益利益的职责。清镇市环境保护局经批准于2012年9月开设了清镇市环境公益资金专用账户,该专项资金旨在鼓励单位和环保组织对危害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以及执行救济的资金短缺问题。鉴于此,龙兴光依法承担的赔偿款应由清镇市环保局监管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判决亦认为:将赔偿款放至清镇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公益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治理被告所损害的生态环境,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
五、案件诉讼经验分享
(一)律师在案件审判中所运用的诉讼技巧
1.争取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来说还没有先例,《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面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蔡长海虽然毫不畏惧,但这只“螃蟹”怎么吃,他心里没数。当他问白敏和郑世红律师时,两位律师虽然明了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的规定,蔡长海是完全可以起诉的,但对如何起诉、法院受理后如何判决等心中还是没数。面对环境公益诉讼高度的社会关注度,两位律师在与蔡长海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充分商量后,选择了争取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不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支持起诉本身也处于创新、尝试过程中。
2.充分利用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龙兴光污染环境行为已受到刑事处罚,根据(2012)清环保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龙兴光在深夜偷排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有毒化工废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判决确认的主要事实为:2002年5月,龙兴光开办了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为个体工商户。2009年至2010年,龙兴光通过他人以广东茂粤稀石化公司名义从贵州华能制气公司购买了危险化学品焦油22.6吨、蒽油132.62吨用作防水胶厂生产原料。因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清镇市工商局于2010年9月14日对其进行调查,查扣了其购买后尚未用于生产的焦油、蒽油等化工废液110吨交由其自行保管,并于2010年11月12日将该案移交至清镇市公安局侦查,清镇市公安局于2010年11月15日决定对龙兴光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2011年5月28日深夜22时许,龙兴光租用四川省泸州迎瑞物流有限公司的一辆油罐车,将30余吨工商部门查扣的有毒化工废液运至清镇市焦化污水处理厂附近其租用的废弃场地,让驾驶员离开后,其自行打开罐车阀门,将危险化工废液排放至污水沟。在排放废液达8吨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并制止,公安人员随即通知清镇市环保局到现场,环保部门技术人员对废液进行取样并制作了相关笔录。经贵州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检测鉴定,龙兴光排放的废液苯并芘含量为7.76ug/kg,苯酚含量为15.90mg/kg,苯含量为1476.82mg/kg,偷排废液区域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三类水域,依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对三类水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
根据前述判决内容,龙兴光民事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均已得到确认,大大减轻了原告举证难度及工作量。同时,利用刑事案件过程中环保局委托贵州明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制定的《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苯系污水排放污染治理设计方案》,支撑相应的诉讼请求,亦节省了另行委托鉴定可能产生的巨额费用。
3.注重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轻松,需要有较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才能更好地胜任,”原告代理律师坦言,主要原因是“公益诉讼涉及的社会面更广,需要承担的舆论压力更大”。因此,对环境公益诉讼,无论其标的如何、案情如何,均应当注重诉讼程序中的每一个细节,关注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不容丝毫遗漏和差错。本案中,代理律师从原告主体资格、赔偿数额、检察院支持起诉等各个方面均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论证,之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保证案件得以顺利开展、产生积极影响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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