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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过程中原告方遇到的不利因素及其化解思路
1.赔多少?
民事诉讼遵循损害填补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要确定赔偿数额,首先就得确定损害有大,损失有多少。正如法院判决认为:如何合理确定承担赔偿的具体数额是本案关键性问题。在立案前,对原告及其代理律师来说,这也是最关键的问题。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整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没有相应的评估机构,即使进入到诉讼程序,具体的损害数额仍难以确定。
原告代理律师想到了另一个方法,即损害修复成本法,它是将已被污染的环境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或者降至环境可承受的水平,由此产生的费用要求污染者承担,作为诉讼时要求赔偿的数额。该方法既符合恢复原状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现成的治理方案可以利用,节省了另行委托鉴定可能产生的费用。
贵州明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制定的《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苯系污水排放污染治理设计方案》确定的117.3万元是对被告倾倒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治理所需的全部费用。而龙兴光已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刑本身具有一定的补偿功能,补偿其罪行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恢复或重申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秩序与价值观念的作用,刑罚对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物质补偿,是刑罚补偿功能最为明显的涵义。 因此,起诉时将已被判处的罚金10万元直接在诉讼请求中扣除,仅要求赔偿107.3万元。
但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方案并未实际实施,且由于有机物分解、水域流动、天气等各种客观因素,清理范围、清理数量尚不能确定,治理费用是否是一年前所需自然也不能确定。另外,被告因其排污行为已承担刑事责任,作为个人而言承受能力有限,判决其承担上百万元的损害赔偿客观上也难以实现,故以治理费用作为被告应承担赔偿的具体数额的计算方法不适宜于本案。并最终以环境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即节约的成本30万元作为判决结果。
2. 钱往哪儿去?
官司胜了,赔偿款支付给谁?这是诉讼未开始时原告和代理律师都在思考的一个问题。
既然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代表的是公共环境利益,那么,赔偿的钱当然不能由原告个人占有,而应当归于社会。谁又能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这笔资金呢?鉴于赔偿款的目的是修复被损害的水环境,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无疑是最恰当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29日发布《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法院应“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云南省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更是于2011年6月3日印发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所属环保局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均表明,环保局可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鉴于此,原告及其代理律师想到了清镇市环境保护局。在清镇市人民法院的协调下,清镇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9月开设了清镇市环境公益资金专用账户,该专项资金旨在鼓励单位和环保组织对危害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以及执行救济的资金短缺问题。该账户的设立让案件判决获得了有效支撑,这对于任何一个民间公益组织来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
六、诉讼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一)诉讼的效果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公民个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于2013年1月25日被“2012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专家评选与公益诉讼研讨会”评为2012年度“中国十大公益诉讼”。“2012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专家评选与公益诉讼研讨会”由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中国公益诉讼网、法治周末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协办。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关系学院、中国社科院、北京理工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农学院等高校的学者以及媒体记者四十多人参加会议。评选过程包括网络投票和专家评选两个方面,通过现场专家评选,结合中国公益诉讼网的投票结果,从29个公益诉讼案例中评选出了十大案例。
本案例为“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是全国首例公民作为原告,为了纯粹的环境利益提起的诉讼。突破了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冲击了新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规定。长期以来,法律界和法学界、媒体乃至公众,一直呼吁给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司法机关也认识到赋予公民个人有条件地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弥补行政执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公益组织保护公共利益的不足。本案中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具有特殊意义,推动了公益诉讼制度及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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