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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5-12-25 16: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燃煤污染防治燃煤清洁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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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获悉,关于《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如下:

为了加强燃煤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雾霾,我市拟制定《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燃煤总量控制和燃煤的生产、加工、购销、使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广大市民可以登录市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全文。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电子邮箱、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返给我们。截至日期:2015年12月31日。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立法处

(请在信封上注明“燃煤污染防治条例意见”字样)

邮编:150021

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燃煤管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燃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燃煤污染,是指煤炭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等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立法原则)燃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源头治理、总量压减、煤质管控、清洁利用、达标排放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应当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利于燃煤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燃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管理部门)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日常组织实施,负责对生产的燃煤质量和工业、电力企业的燃煤使用实施行业管理。

(二)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煤总量控制、调整能源结构、组织实施燃煤电厂节能改造,拟定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使用、燃煤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的燃煤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管理。

(四)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加工、储运、销售的燃煤质量和企业证照实施管理。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运输燃煤进行指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运输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七)住房保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项目建设,推动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拆炉并网工作。

(八)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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