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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租的企业造成环境污染,法人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该如何判处?承租人造成环境污染,企业主所获刑罚为何比行为人更重?
凯里市检察院起诉贵州省麻江宏发硅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蒋小毛、夏生达污染环境一案,经贵州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督办,日前由黔东南州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犯罪单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贵州省麻江宏发硅业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蒋小毛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夏生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情回放——
公司污染环境,企业法人和行为人双双领刑
贵州省麻江宏发硅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铟、铅、镉、锌和硫化锌、氢氧化铝等金属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业废渣综合回收利用等。蒋小毛是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2年5月,公司因废水中镉、铅、砷含量超标,被黔东南州环保局责令停止生产。同年10月,蒋小毛将湿法炼铟生产线租赁给夏生达经营。2013年1月,因非法外排废水,镉、铅、砷超标再次被麻江县环保局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并被责令停产整改。
2013年5月9日,黔东南州环保局批准这家公司试生产3个月,要求其在试生产期间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和完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
但蒋小毛、夏生达在试生产过程中忽视污染治理,应急池内含有超标有毒物质的生产废水渗漏,造成环境污染。试生产期满后,在没有获准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生产,且被环保部门多次责令停产整改后仍不履行,并安排工人在夜间将未经处理的有毒工业废水偷排至外环境。
经环境监测部门检测,这家公司非法排放的有毒废水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允许的一级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锌超标47.2倍、镉超标64.5倍、砷超标57.5倍、铅超标1.1倍。
此案经凯里市公安局侦查,以蒋小毛、夏生达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凯里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凯里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行为是以贵州省麻江宏发硅业有限公司名义实施的,相关处罚也是针对这家公司,系单位犯罪。
凯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贵州省麻江宏发硅业有限公司在进行试生产期间,没有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环保措施,违反国家污水排放规定,非法排放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应当判处罚金。蒋小毛作为公司法人,夏生达作为非法排污直接责任人,应对公司非法排放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遂依照《刑法》第338条、第346条的规定作出了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黔东南州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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