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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上)

2016-05-25 10:50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作者:王灿发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保护王灿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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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实施新《环保法》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保障了新《环保法》在各地的执行和遵守

自新《环保法》颁布之后,所有省级地方立法机构或人民政府均发布相应文件来贯彻新《环保法》或者根据该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确保新法在本地的顺利实施。比如,广东省和上海市就颁布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率先在全国制定了首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上海、天津、江苏、安徽、郑州还分别颁布了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国务院2014年11月27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简称《通知》)之后,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实施《通知》的文件,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综合手段,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各地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有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发展新能源和节能、应对气候变化的标准共312项(自2014年4月24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

(六)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清理“土政策”,为新《环保法》的实施扫清了阻碍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一些部门和地方为了追求单纯的GDP增长,制定了一些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相矛盾和冲突的“土政策”,成为环保法执行中的阻力和障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对这些“土政策”进行清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和废除不符合新《环保法》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5件,各地方人民政府共清理和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206件。

第二部分 重点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评估

在新《环保法》实施的一年时间里,环保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扎实工作,严格执法,使得一些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尤其是在信息公开和环保督察领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对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加大了惩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已十余年,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总体来讲不太理想,“未批先建”现象比较普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允许“未批先建”者补办环评手续,而且没有罚款处罚。新法规定的环评制度取消了补办环评手续,有违法就有罚款处罚,有的还要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实施过程中尽管阻力很大,但还是有所推进。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27日发出《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部则严格依照新《环保法》对违法企业单位进行处罚,在其公布的2015年处罚的7个案件中,有4个涉及到环评违法问题,都进行了直接罚款,并责令停止建设。而且,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方面严格把关,对报批的建设项目敢于说不。国家层面批复项目环评文件159个,涉及总投资1.5万多亿元,不予审批竟有21个,涉及总投资1170多亿元。不予审批的项目占总数的13.2%,这在以前是难以见到的比例。在各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209个“未批先建”的环评违法项目中,有32%的项目都未准许补办手续。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真正贯彻了预防为主原则,“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明显减少。

延伸阅读:

【简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下)

原标题:【简版报告】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 简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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