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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上)

2016-05-25 10:50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作者:王灿发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保护王灿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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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法实施对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未带来明显变化

无论是受控污染物的种类,还是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与分配等都与新法实施之前没有多少改变。在新《环保法》实施之前,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经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在操作细则方面则始终存在欠缺,缺乏一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而《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又不可能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过多规定,从而导致了法律制度实施的困难。

三、跨行政区联防联控制度初步实施取得明显效果

新《环保法》生效实施一年以来,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采取了积极措施,加大了联防联控工作推进的力度,对环境质量的改善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北京、天津、山西、河南、河北、山东、内蒙古等7个省、区、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环境保护部的精心组织下,制定了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等领域的减排措施,并严格执法,确保了阅兵期间的空气质量要求。跨行政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措施的实施对于保障“九˙三阅兵”期间北京的空气质量起到了显著的作用。环境监测数据显示,8月20日~9月3日,北京市空气质量总体良好,PM2.5平均浓度仅为1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3.1%,连续15天均为一级,创下PM2.5监测以来历史最好记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70个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良好,PM2.5平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其中52个可比城市同比下降34.0%。这次京津冀和周围省区跨行政区联防联控的实践,为今后跨行政区联合治霾积累了非常宝贵的经验。泛珠三角区域大气联防联治,建立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合作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也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管理体系。由福建省环保厅牵头拟定的《泛珠三角区域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及监管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了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合作,将构建起跨省危险废物转移框架。渝西川东10个区县签订协议,建立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定期联系会商机制,建立起了重庆四川小流域污染联防联治的机制。

四、环境保护督政问责制度实施效果突出,推动了环境质量的改善

环境保护督政问责制度包括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综合督查和环保督察等一系列措施。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督政问责制度得以进一步强化。2015年环保督政问责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分别实施。在国家层面,由环境保护部直接约谈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据统计,2015年环境保护部共约谈了16个地级市(自治州)和2个县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在地方层面,多个省级环保厅也开展了对所属市(区、县)一级政府的约谈、督查。各地共对163个市开展了综合督查,对31个市进行了约谈,对20个市县实施了区域限批,对176个问题进行了挂牌督办。2015年环保综合督查工作的一大亮点是环境保护部在对贵州省黔东南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四川省内江市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后,将综合督查报告全文向社会进行公开,并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促使各地党委一把手开始注重着手解决环境问题。环保督政问责制度的实施,不仅对被约谈和督察地方的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了推动作用,对其他尚未被约谈和督察的地方党政一把手也产生了一定的警醒作用。据媒体报道,约谈措施实施后,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推动了环境质量的改善。

延伸阅读:

【简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下)

原标题:【简版报告】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 简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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