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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国土壤环境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世界上2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建国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制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等污染防治专项法律,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目前仍在起草过程中。部分省份开展了探索实践,湖北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福建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湖南、河南、广东、吉林等省正在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此外,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肥料、饲料、灌溉用水、农用污泥、农膜、农药包装等相关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环境影响评价等技术规范和导则亟待开展制修订工作。
其次,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目前,我国在空气、地表水、声环境等常规环境监测领域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监测体系,具有较强的监测能力,但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亟待加强,尚不能及时掌控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专业监测人员匮乏,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总体滞后,对酞酸酯、激素类等新型土壤污染物的监测更为缺乏,常常使区域环境综合分析遇到瓶颈制约。此外,土壤环境监督执法、风险预警、应急体系建设也较为滞后,大气、水、土壤全要素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另外,各方责任不够清晰,尚未形成合力。土壤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但目前仍未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大多数地方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尚未将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作为规划用途的重要考量因素;建设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用地预审环节,尚未充分考虑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职责落实不到位。很多重污染企业尚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地土壤环境,没有切实履行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很多公众不知道如何参与,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发挥有效监督作用。
土壤污染问题复杂,影响因素多,亟待建立差异化的分类管理体系,以提高管理成效。在农用地土壤管理方面,我国已开展的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虽然体现了分类管理思路,但主要是从农用地的生产力角度进行分类,各类别农用地也未明确相应的安全利用和风险管理措施。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面,尚未发布针对不同用途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风险筛选指导值。为提高土壤环境管理成效,亟待建立针对不同土地用途的土壤环境分类管理体系,以实现差异管理、精准施策。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起步相对较晚,还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科技支撑作用。欧美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开展研究,目前在重金属污染土壤的物理、化学、植物和微生物治理修复技术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部分技术已经实现商业化应用。
2000年以来,我国一些研究机构开展了针对典型受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技术的研发和筛选,主要集中在物理化学、生物及联合修复技术方面。但国内大部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研究还刚刚起步,很多技术仍处于实验室阶段,尚没有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修复技术体系。大规模工程应用时,往往面临投资费用高、环境因素影响大、二次污染控制难等问题。土壤修复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装备。修复工程系统性不强,没有从全过程、全要素控制角度实施污染源整治、污染途径阻断、污染土壤修复的系统性治理。
如何进行治理?
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切断来源、协同治理
中国环境报:土壤污染防治应采取什么样的思路?
王夏晖:由于土壤污染的自身特点,导致土壤污染治理相比大气和水而言,周期更长、难度更大、投入更高、效果更慢。因此,在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时,要避免照搬大气、水污染治理思路和技术路径,需要考虑土地利用类型、污染程度、污染物类别、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思路。
预防为主是必须始终坚持的优先策略。根据欧美发达国家土壤污染治理经验,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投入比例大致为1∶10∶100,优先保护好优质的土壤是避免后期治理与修复大量投入的关键。由于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难以降解,污染物一旦进入土壤环境,与各类成分紧密结合后,对土壤结构、功能的破坏是长期的、持续的,即使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通常也难以完全恢复原有结构和功能。因此,对环境质量尚好的土壤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预防其受到污染,是必须坚持的优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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