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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是第二个亮点。”谢德体说,他曾在全国两会上提过相关议案,如今被写入“土十条”。依据“土十条”,我国将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百姓的“吃”和“住”都与土壤环境息息相关。谢德体介绍说,近年来发生的土壤污染事件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两个方面。
“土十条”提出,要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谢德体说:“我国粮食产量连续12年增产增收,每年达到6.2亿吨。人类食用量仅为2亿吨左右,其他均为饲料用粮和工业用粮。可以选择没有污染或者轻度污染的耕地种粮,重度污染的土壤则可以退耕还林,发展生态。这是‘土十条’的又一大亮点。”
难点:落实“谁污染谁治理”,亟须配套措施
“土十条”亮点很多,人们更关注它能否落地生根。
刘正军说:“‘土十条’的出台是非常有意义的开始。但是,要落地生根,还要以‘土十条’为起点,尽快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
“比如,‘土十条’规定‘谁污染谁治理’,但是过去一些污染企业和个人都找不到了,只能政府负责。可是政府没有那么大财力,那么社会资本如何引入?它的回报是什么?都应该明确。”刘正军说,土壤修复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而“土十条”对资金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离资金的落实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亟须出台一系列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记者注意到,“土十条”在每条具体工作后,都附上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一目了然。同时,还强调部门协调联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然而,各部门分工是否合理?谁来监管?“土十条”尚未明确。“土十条”中对修复期限也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直得不到修复,谁来承担责任?在刘正军看来,落实“土十条”,还需要立足国情、科学决策,防止执行中出现层层落实的递减效应。
从2013年就开始向全国两会提交“耕地质量保护立法”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盐城市耕地质量保护站站长秦光蔚表示,现有法律法规对耕地质量的保护有零星的表述,但是执法权不清晰,不利于系统地保护耕地质量。
秦光蔚希望尽快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耕地质量保护法。她在议案中提出,耕地质量保护立法应从耕地质量监管、投入、管护、责任追究等四方面完善现有制度:在监管上,法律应该明确农业、国土、环保、水利等各部门分工。同时从法律层面上推进并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在投入上,应该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在管护上,从法律层面对用肥用药、浇灌水质等进行要求。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组织污染耕地改造、改良和修复工作;在问责上,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给予处罚,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应由环保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节决定成败。谢德体建议,各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时,除了要进一步明确责权利,还要明确经济保障机制。“‘土十条’提到,2017年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但是,目前对经费保障没有更多规定。”谢德体说,实践证明,没有财政保障会很难落地,秸秆和电池的回收利用就是例证。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认为,在严控新增污染方面,可以增加对新增污染的环境质量考核及责任追究内容。如果各地有新增污染出现,则新增污染将被视为当地环境质量下降的证据,并据此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任用及责任追究的依据。
建议:引入市场手段,解决资金瓶颈
依据“土十条”,为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我国将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看到这条规定,秦光蔚建议重点整合现有化验室资源。
“其实,相关检测使用的仪器都差不多,重复建设会造成巨大浪费。建议县级以上政府整合食品、环境、农业等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秦光蔚坦言,实验室、科研基地没必要遍地开花,她建议重点建设省辖市一级的综合化验室。毕竟土壤污染修复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还是应该把钱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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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四)——排查隐患,防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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