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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河南、浙江、重庆四省(区、市)落实《环境保护法》工作经验介绍

2016-07-25 08:59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生态文明建设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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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环境执法,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有效处罚措施得到落实,形成了震慑,改善了环境。今年继续是《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本报特刊登内蒙古、河南、浙江、重庆四省(区、市)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经验,供各地参考借鉴。

内蒙古

让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地生根

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出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在全国先行了一步,做了一点工作,这是环境保护部关心帮助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视环境保护的结果。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环境保护工作现实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已经成为全党意志、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是发展和保护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和协调共生的方法论。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来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已经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

《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了政策依据。

进一步厘清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环境保护的职责是全面贯彻《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任务不清、责任不明,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和《环境保护法》的拦路虎、绊脚石。因此,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构建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环境保护大格局的必然选择。

党委、政府重视,环保部门推动是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前提条件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把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列入2015年环保厅深化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为加快推动这项工作的完成,自治区环保厅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自治区环保厅立即成立了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抽调政策法规处、监察总队等处室业务骨干成立了文件起草小组,多次赴基层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深入走访了基层一线广大干部群众和企业,听取了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为统一思想奠定了基础。梳理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职责,为明晰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学习借鉴了湖南省、甘肃省、重庆市等兄弟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初稿。

2015年7月,《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出台后,我们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及时对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地方党委及其部门、检察和审判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在此基础上向各盟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2015年10月形成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报送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经自治区党委同意。2015年12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

原标题:环保新利器 执法显威严 ——内蒙古、河南、浙江、重庆四省(区、市)落实《环境保护法》工作经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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