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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省环保厅认定其中一车危险废物在洛宁县落地,属于非法倾倒,省环保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这起跨省非法转运倾倒危险废物作为刑事案件函告省公安厅,建议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督促洛阳市、许昌市公安局加大对案件查办力度;并函告省检察院,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豫检会〔2015〕9号)精神,督促洛阳市、许昌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加大对案件查办力度,使违法者得到法律制裁。省公安厅对这起事件高度重视,7月13日派人与省环保厅联合赴洛宁县和长葛市了解案情,决定洛宁县和长葛市两地并案处理,由长葛市公安部门负责案件侦办,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人员董建军进行刑事拘留。
洛阳市和许昌市环保局分别联合公安部门对事件相关人员唐学东(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家良、董建军、谢金岭、毛艳强(司机)、范林业(跟车)、张江涛(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卸货场老板,河南省洛宁县人),车主刘中心、司机郭小波、司机刘红岩等10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查实查证问题经过。截止目前,案件仍在侦办之中。
事件反思:危废跨省转移监管机制亟待创新
国家早就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设定专章规定危险废物管理,仍然有人敢于以身试法,受利益驱动不按法律规定执行。一方面反映出普法宣传不够,另一方面反映出我们的监管机制需要创新。
这期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存在的问题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国家对危险废物转移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管理模式,环保部要求实施五联单控制,对危废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都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但是,仍靠环境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管显得落后了。发生这起危废非法转移事件,有深刻的教训值得吸取。
教训一:产生危废的单位,必须依法将危废交给有资质处置的部门处置,同时有义务审查运输车辆的危废运输资质。
教训二:有处置危废资质的企业不能把资质随意外借,让非本单位业务人员从事业务联系,监管缺失,从而发生污染和违法事件。
教训三:在“互联网+”的时代,充分运用新的技术、新的网络监管平台实施危废转移监管,势在必行。建议所有具有危废运营资质的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与各级环境监控平台联网,一旦承担运输危废任务,必须按照预定的路线行驶,直达目的地,规范运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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