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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2017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

2017-04-27 11: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质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测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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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调查监测

1. 监测范围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抽取辖区内1~2个有代表性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已实行集中供给自来水的乡镇,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必须纳入监测。

2. 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文中相关规定。

3. 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取水量。湖库型水源地应增测透明度和叶绿素a。

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挥发酚、铜、锌、硒、砷、汞、铅、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氮(以N计)、亚硝酸盐氮(以N计)、铁、锰23项,并统计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4. 监测时间

每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年共监测1次,在9月底前进行。

5.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将所有监测项目浓度值按要求向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在10月底前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将审核后监测结果按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电子邮箱:hbjc_drink@163.com,同时将监测报告(经审核盖章)报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市级环境监测站对上报的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负责。

(十六)湖泊水质调查监测

详见《湖北省湖泊水质调查监测方案》(附1)。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十七)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国控点位包括污染行业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历史污染区域及周边、油田采矿区周边、固废集中处置场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模化蓄禽养殖场周边以及果蔬菜种植基地等8类区域,根据2015年上报环保部的《湖北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布设申请方案》,除去2016年已经监测的327个点位,2017年需监测的风险点位为442个。

省控点位包括背景点位14个、基础点位1329个、风险点位1000个,共计2343个点位。

2. 监测项目

3项理化指标、8项必测重金属、1项必测有机物和2项特征指标(视不同企业的特征污染物确定)。

3. 工作方式

国控风险点位由省站派出工作人员至现场采样,并带回分析;

省控土壤点位以市为单位将任务进行划分,由市站组织县级站进行现场采样工作,交由样品制备中心制备完成后,按照分区划片的原则,选择实验室分析能力较强的部分市站配合省站做好土壤样品的监测分析工作。

国控风险点位的具体监测方案将根据总站下发文件要求制定;省控土壤点位按照《湖北省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延伸阅读:

政策全文|湖北省《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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