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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1.健全地方环境法规和标准。加快修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研究制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或规章,出台实施《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一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2.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细化网格监管方案,落实定期巡查、问题查处、沟通反馈、监督考评机制,确保日常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真正把“环境监管网”织牢织密。对污染举报居高不下、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3.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提高侦办、鉴定、起诉、判决效率,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犯罪行为。鼓励环境公益诉讼,设立公益诉讼基金,坚决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4.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将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主要依据,率先对火电、造纸、水泥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涉及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的许可证核发,2020年之前实现全覆盖。
5.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首先推动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的全面达标排放工作,强化排污单位达标排放、自行监测、定期报告、公开数据的法定义务,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6.加大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2017年6月底前出台《江苏省环保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通过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融资行为、停止政府优惠政策、执行惩罚性水价电价等惩戒措施,进一步提高排污单位及其法人的环境违法成本。
(六)进一步深化环保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江苏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综合改革方案》,突出加强环境经济政策的激励和约束,切实增强各类责任主体自觉治污的内生动力。
1.建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直接挂钩的财政政策。各设区市、县(市)根据辖区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向省财政缴纳费用。2016-2017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500元、1200元、1000元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放费用,2018年后逐步提高缴纳标准。省财政根据各地减排任务完成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向地方财政返还一定比例资金,返还和结余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并设立环境质量达标奖,切实做到多排多交、少排少交、奖罚分明。
2.深化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制度。修订《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将全省补偿断面由66个提高到112个,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基数,进一步强化“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的导向,筑牢防治跨界污染的经济“闸门”。
3.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结合排污许可制改革,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现排污权有偿取得。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建立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体系。
4.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从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入手,逐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5.推进绿色金融制度改革。建立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引导更多的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运用保险工具促进环境风险管理。
6.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抓紧出台江苏改革实施方案,真正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增强环境监管执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问题,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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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三轮第三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4年10月18日至20日陆续进驻江苏、安徽、四川、贵州4个省,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家中央企业。截至目前,各督察组全面进入下沉工作阶段。
2024年10月20日下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安徽省动员会在合肥召开。至此,第三轮第三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部实现督察进驻。在进驻动员会上,各督察组组长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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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海南省开展了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4年2月26日向海南省反馈督察报告。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了《海南省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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