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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1.健全地方环境法规和标准。加快修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研究制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或规章,出台实施《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一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2.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细化网格监管方案,落实定期巡查、问题查处、沟通反馈、监督考评机制,确保日常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真正把“环境监管网”织牢织密。对污染举报居高不下、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3.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提高侦办、鉴定、起诉、判决效率,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犯罪行为。鼓励环境公益诉讼,设立公益诉讼基金,坚决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4.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将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主要依据,率先对火电、造纸、水泥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涉及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的许可证核发,2020年之前实现全覆盖。
5.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首先推动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的全面达标排放工作,强化排污单位达标排放、自行监测、定期报告、公开数据的法定义务,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6.加大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2017年6月底前出台《江苏省环保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通过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融资行为、停止政府优惠政策、执行惩罚性水价电价等惩戒措施,进一步提高排污单位及其法人的环境违法成本。
(六)进一步深化环保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江苏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综合改革方案》,突出加强环境经济政策的激励和约束,切实增强各类责任主体自觉治污的内生动力。
1.建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直接挂钩的财政政策。各设区市、县(市)根据辖区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向省财政缴纳费用。2016-2017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500元、1200元、1000元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放费用,2018年后逐步提高缴纳标准。省财政根据各地减排任务完成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向地方财政返还一定比例资金,返还和结余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并设立环境质量达标奖,切实做到多排多交、少排少交、奖罚分明。
2.深化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制度。修订《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将全省补偿断面由66个提高到112个,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基数,进一步强化“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的导向,筑牢防治跨界污染的经济“闸门”。
3.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结合排污许可制改革,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现排污权有偿取得。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建立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体系。
4.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从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入手,逐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5.推进绿色金融制度改革。建立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引导更多的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运用保险工具促进环境风险管理。
6.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抓紧出台江苏改革实施方案,真正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增强环境监管执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问题,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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