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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安徽省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2017-05-15 13: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市场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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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环境监测服务质量双方责任

按照“谁监测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委托方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应尽可能翔实,对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并保证环境监测服务严格按合同开展。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法人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真实、有效,保留原始监测记录不少于6年。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及时将已签订服务合同情况报送开展监测服务所在地环保局备案。

五、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管理

(一)转变管理方式。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承担的环境监测服务,均可采取委托、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进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引导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逐步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二)加强诚信建设。省环保厅在门户网站设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公开平台,凡在安徽省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均应自行在平台上按照规范的目录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承诺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不良记录清单制度,并及时在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三)严格联合监管。

1. 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复核监测服务档案等方式,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发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规定进行处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2.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验资质、检验设备、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要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逐出安徽环境监测市场

3. 省质监局会同省环保厅每年集中对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同时,按不少于5%的比例,采取实验室检查、盲样考核、比对监测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资质认定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各级质监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定期互相通报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并将相关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列入不良记录清单,分别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4. 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由各级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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