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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39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在2017年10月底前制订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逐年制订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生态文明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参与,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0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建立“污染者负责、多元融资辅助”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筹措机制。财政部门积极协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的工作机制。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1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的总体安排,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择机公布本行政区土壤环境状况。各市、区(市、县)环保部门要督促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其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和土地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生态文明委牵头,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2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生态文明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科协等参与,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3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法依规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执法监管。重点针对工矿仓储建设用地,开展新增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试点工作,研究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环节的土壤污染评估和责任界定办法。依法开展土壤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严格落实造成土壤污染责任者的赔偿责任。(市生态文明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参与,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今后一个时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确保我市各项目标的有序推进,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有关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开展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文明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文明委主任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调度、协调、督促等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部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生态文明委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协调,承担土壤污染工业源头的环境监管,牵头实施污染地块的环境监测、环境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市划定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推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负责未利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市农委负责实施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用途管控和治理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分工要求,制订出台各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协作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市生态文明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三)严格目标考核。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政府每年对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将酌情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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