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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7-09-01 10: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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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参与)

(十)减少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采取多种措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加强对生活垃圾来源的控制和管理。加强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扩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建成麻涌环保热电厂,完成横沥环保热电厂一期技改再增容工程;2018年初完成市区环保热电厂扩建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常平笑金坑填埋场存量垃圾分筛处理试点项目,完成厚街环保热电厂一期技改增容,实现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推进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综合整治,解决渗滤液直排问题;所有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要实现全覆盖,解决垃圾裸露、臭味问题;仍在使用的垃圾填埋场和垃圾临时转运点必须完成配套垃圾渗滤液导排、收集系统,并开展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针对对环境存在影响、亟需清理整治的存量生活垃圾填埋场用3-5年时间分批开展清挖处理整治。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有害垃圾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方式,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等方面。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水务局等参与)

(十一)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各镇(街道、园区)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对海洋环境敏感区和陆源入海排污行为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开展定期巡查,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相关活动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严格按照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禁止在海岸带从事有损防护林、红树林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市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东莞海事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三)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四)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人民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街道、园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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