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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7-09-01 10: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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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和审批管理。(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依法进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2017年底前,建立经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镇(街道、园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负责)

五、推进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属地镇(街道、园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参与)

(二十二)编制治理与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部门土壤相关成果资料,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20年底前,全市完成不少于3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二十三)有序开展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探索建立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到2020年底,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二十四)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送市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备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参与)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参与)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送市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涉及污染耕地的,报送市级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送市级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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