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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7-09-01 10: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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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联社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

(十五)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我市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街道、园区),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六)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涉及到重度污染耕地的镇(街道、园区),要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七)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园地、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八)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土地储备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在“三旧”改造中,加强对土壤环境质量控制要求。自2018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实行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各镇(街道、园区)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修复达标或规划调整后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镇(街道、园区)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落实监管责任。经信部门统计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并及时抄送各镇(街道、园区)及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行政审查(审批)依据。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其涉及修复部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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