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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10月起施行(附全文)

2017-10-10 09: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农用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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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农业生产者使用农业投入品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一)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减量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除草剂;

(二)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药残留污染土壤环境;

(三)将秸秆和粪肥还田,合理使用化肥;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

(五)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难降解的残留废弃农膜等。

农业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主管部门,并采取奖励补贴等措施,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

第三节 大气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禁止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排放烟尘、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因超标准排放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治理措施,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种途径,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促进秸秆的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污染农业生态环境。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施用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和矿渣等。

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存垃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鼓励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三十七条 采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式、选矿工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矸石和废石等污染或者破坏农业生态环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利、林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研究和协调解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态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技术规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监测规范要求,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定期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及发展趋势报告,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为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评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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