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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依托衡水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强化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高数据采集、合成和综合利用能力,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辖区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品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土壤污染事故损害鉴定与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八)优化规划布局与管控
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强化空间用途管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以土壤资源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九)严把环境准入关,防范建设项目新增污染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产能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实行等量或倍量置换替代。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等参与)
(十)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荒草地和沙地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大对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油田等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采取封闭污染场地,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发未利用地、影响生态环境的,依法严肃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一)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8年8月底前,制定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年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县市区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牵头,市林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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