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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四十五)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衡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研究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组织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成立衡水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精准治污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七)严格目标评估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对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务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批。对区域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约谈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并严格执行干部任用相关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四十八)落实企业治污责任
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各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参与)
(四十九)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贯彻落实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制定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团市委、市妇联等参与)
(五十)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推进信息公开,市、县两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公益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公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援助。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有益探索。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探索建立环保审判法庭、检测机构数据库及信息平台,推动法院、检察院与行政机关环保工作信息互换共享。(市检察院、市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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